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0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高敏瀞、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和平賞社區管理委員會、浦雲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0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和平賞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浦雲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