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蘇添財、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郭傳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傳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又依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相對人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廢止公司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相對人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為郭傳智,經本院一一一年度司司字第三三三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准予核備在案,是應以郭傳智為相對人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2年度司促字第426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1年08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8,70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 釋明文件:電信欠費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