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7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楊偉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7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相對人之用電設備容量與其農業動力用電核准證明文件不符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