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9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比爾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鄭政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9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比爾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政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千慈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千慈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劉千慈設籍於臺北市內湖區,本院無管轄權。又,聲請人於112 年4月21日聲請狀表示,相對人自稱聯絡地址為「臺北市○○ 區○○街000巷00號1樓」,故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 分局(下稱大安分局)派員至上述該址查訪,據家屬表示債務人劉千慈目前居住於愛沙尼亞,此有大安分局北市警安分防字第1123054000號函在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