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禤惠儀、京辰國際展覽行銷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4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京辰國際展覽行銷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宸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