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6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仁埈、陳韻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6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韻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伍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期計付新臺幣柒佰元,逾期第三期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