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9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勝宏、鐳鑫資訊有限公司、鄭明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9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鐳鑫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明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