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仁埈、余俊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9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俊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六七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時,收取新臺 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