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倍廷、林政豐、楊浩祥即小姆的家寵物美容工作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2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林政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浩祥即小姆的家寵物美容工作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