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0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陳秀蓁即巨豐實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065號 聲 請 人 陳秀蓁即巨豐實業社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支票(票號NO.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恆享實業有限公司?抑為賈榕慧?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二、查聲請狀附表所載支票發票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請具狀陳明正確之支票發票日(「112年1月31日」或「 112年2月15日」?)。 三、若正確之支票發票日為「112年2月15日」,請重新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四、若正確之支票發票日為「112年1月31日」,請重新提出聲請狀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