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0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陳秀蓁即巨豐實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065號 聲 請 人 陳秀蓁即巨豐實業社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補正之聲請狀為「民事聲請除權判決狀」,並非本公示催告程序補正需使用之陳報狀,請重新使用正確書狀陳報本件支票(票號NO.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恆享實業有限公司?抑為賈榕慧?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二、請重新使用正確書狀陳報正確之支票發票日(「112年1月31日」或「112年2月15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