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黃振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2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黃振德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支票(票號FR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澳商澳盛 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抑為劉宏瑞?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二、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謝娟娟而非常務董事何英明,請具狀更正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於聲請狀下方具狀人處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