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楊尚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楊尚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2項規定,記名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請提出由聲請人為報案人(即 需以聲請人名義,附具委任狀委託代理人報案)向警察機關 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警局出具之公函應分別載明系爭票據之種類、完整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付款地或發票地、到期日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二、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謝娟娟而非常務董事何英明,請具狀更正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於聲請狀下方具狀人處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