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孫慶餘、連根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代 理 人 連根佑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查聲請人僅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影印本,請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