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龐德明、彭兆能、彭煒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權 利 人 即被代位人 彭兆能(即徐秀雲之繼承人) 權 利 人 即被代位人 彭煒如(即徐秀雲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陳明、釋明聲請人確得代位聲請系爭股票(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數2000股、張數2張、股票號碼:78ND00000000-0~78ND 00000000-0)之原因事實及要件,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二、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三、請陳報權利人即被代位人彭兆能(即徐秀雲之繼承人)、彭煒如(即徐秀雲之繼承人)之送達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