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7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祥辰股份有限公司、范家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769號 聲 請 人 祥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家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系爭遺失票據究為本票或支票(查聲請狀、補正狀記載票據種類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中票據種類欄位不符)。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