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司字第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林洳萱即英屬開曼群島商美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林洳萱即英屬開曼群島商美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英屬開曼群島商美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林育謓為英屬開曼群島商美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英屬開曼群島商美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英屬開曼群島商美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美律公司)經總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清算,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而美律公司業於民國112年8月15日清算完結,並指派林育謓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林育謓為美律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總公司董事會議事錄、保存人同意書、身分證、簿冊及保管清冊等件為證,並經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269號卷宗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