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司字第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郭冠群即廣利美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587號 聲 請 人 郭冠群即廣利美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送達代收人 張瑞峰會計師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廣利美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郭冠群為廣利美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廣利美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廣利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利美公司)於經董事決議解散、清算,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而廣利美公司業於民國112年9月6日清算完結,並指派郭冠群為簿冊 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郭冠群為廣利美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董事同意書、保存人同意書、身分證、保存清冊等件為證,並經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608號卷宗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