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60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46077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鄭正福 債 務 人 彭景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健果生鮮農產有限公司、福和生鮮農產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該第三人之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土城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