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1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林恒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1311號 聲 請 人 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恒毅 非訟代理人 黃瑞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君佩、黃旭崑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