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胡淑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523號 聲 請 人 胡淑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昇專業驗屋有限公司(原名至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12年2月15日寄存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依法於民國112年2月25日發生送達效力,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