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李文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540號 聲 請 人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HON-KWANG ELECTRIC(PHILIPPINES)INC. 、卓彥宏、HON-KWANG ELECTRIC COMPANY LIMITED、鳳冠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卓森福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第三人「SinoPac Capital International(HK) Limited」將系爭本票背書轉讓與聲請人時任之公司組織證明文 件,並將其譯成中文。 二、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12年2月13日聲請狀證四及證六之中文譯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