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8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劉源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8146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冠評、王冠傑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因聲請人民國112年4月7日聲請狀 所附系爭本票影本之票面金額為新臺幣378,000元,惟聲請 狀請求金額為378,080元,高於票面金額,故有陳報之必要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