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辛秀津、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秀津 相 對 人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破產管理人 吳啟孝律師 相 對 人 蔡俊魁 住臺北市北投區新市街00號0樓(臺北&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 黃啟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8年度存字第2175號聲請人所提供面額為新臺幣1,100萬元之102年度甲類第10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以同面額之109年度甲類第6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827號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1,10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10期債券為擔保金,並以鈞院108年度存字第217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票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更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