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6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辛秀津、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潘士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87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秀津 相 對 人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潘士正 人 破產管理人 吳啟孝律師 相 對 人 蔡俊魁 黃啟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增列「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吳啟孝律師」;並增列相對人「潘士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