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韓金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76號 抗 告 人 即 異議人 韓金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鄧筑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7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就本院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異議駁回之裁定提出民事抗告狀,惟未據繳納抗告費,與前揭法定應記載之程式不符。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