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卿蓬股份有限公司、王筱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卿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筱卿 理 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811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按對造人數提出上 訴之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