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許邦福、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江程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1號 原 告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邦福 被 告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1529萬67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應核定為1529萬67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萬6640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應再補繳第一審14萬6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