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3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雅風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杰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翔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雅琪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6 萬3,393元(見本院卷第203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1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