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駿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邵大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44號 原 告 駿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大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重訴字第29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柒佰陸拾肆元。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時所主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2萬17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264元,扣除前已繳 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為18萬776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林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