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簡上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陳恒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簡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陳恒昌 訴訟代理人 林佩儀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雲司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笠庭 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律師 李龍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2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上開期日行準備程序。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張詠惠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