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救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4 日
- 當事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許慧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更一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所為112年度救更一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