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補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黃珮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補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珮珺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並於111年7月26日調解不成立,有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稽,又聲請人遲至112年3月29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亦有更生聲請狀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足憑,是自調解不成立之日起至具狀聲請更生之日止已逾20日,不符上開規定,應另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另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 料未完備,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1,000元,及補正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爰定期 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 一、應提出聲請人之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二、關於居住狀況: ㈠聲請人現與何人同住?請提出同住者之真實姓名。 ㈡聲請人與同住者如何分擔共同生活費用?依此比例分擔之依據為何? 三、經查,聲請人現有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7172號強制執行事件繫屬中,應說明目前執行情況為何(包括但不限於:有無扣薪及其每月扣薪之數額、動產不動產拍賣等)?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每月薪資明細表等)。 四、收入部分,聲請人應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應說明於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除每月領取薪資外,自110年3月迄今有無領取其他如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其他獎金或津貼?若有,數額為何?並提出各類證明文件(如切結書、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内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 ㈡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租屋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緊急生活補助等)或其他津貼(如傷病給付、纾困津貼等)?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晰内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如無,亦請註明。 ㈢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内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内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10年3月起至陳報日止。如為網路銀行,應提出足資識別該帳戶為聲請人所有之帳號資料等截圖晝面),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縱已無餘額,仍應提出交易明細,若存摺遺失,請至銀行辦理列印交易明細業務。 ㈣聲請人名下有車號000-000之汽車1輛,請說明該車目前價值為何?若有相關證明或鑑價證明(諸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車行估價單等)請一併提出。 ㈤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如他人金錢資助、保單質借、財產變現等)?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㈥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 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 五、聲請人應說明於自110年3月迄今之財產 (含動產、不動產、存款、保單、股票、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内之各類財產等)變動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包含就全部財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六、保險契約: ㈠請說明,既負有債務,何以於110年12月間、111年4月間又投 保商業保險? ㈡尚有多張商業保險仍需繼續繳納保險費,惟按聲請人主張目前每月薪資收入26,500元、支出22,777元,其餘額似無法支應全部保險費。應說明繳納之金額從何而來?是否有受他人資助? ㈢應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陳報自110年3月迄今有無變更要保人、保單質借之情形,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並據實向法院陳報。如無,亦請註明。 七、投資部分: ㈠應提出名下有無其他國内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最近5年内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 件。如無,亦請註明。 ㈡應提出最新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資料查詢結果」。 八、依債權人清冊所示,部分債務發生原因為擔任陳枳綾、曾建基之保證人,請說明擔任保證人之原因、經過、何時無法清償等情。 九、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