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活力台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傅紀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活力台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紀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 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破產法第61條並有明文。又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活力台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活力台灣公司)破產,並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周儀婷 附表: 一、陳報活力台灣公司可供構成破產財團資產及數額,並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 二、有關活力台灣公司資產破產財團部分,請補正活力台灣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該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若有設定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文件。 ㈥如為設備資產,並列明品項、購入日期、購入價值及現存殘值。 ㈦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三、活力台灣公司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四、活力台灣公司最近三年經簽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五、活力台灣公司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檢附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到院供參。 六、就債權人清冊部分,請補充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 權、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及普通債權人,並詳為載明各債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如房屋貸款、 貨款、借款、工程款等)、數額、債權發生之時間、清償期 、利息、目前執行清償之進度等情形(請附證明文件,例如 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本),及說明其債務有無提 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連帶 保證人等、擔保資產之種類)。【又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 清冊其中編號1至15債權發生原因載為「股款贖回」,請說 明上開所謂股款贖回係基於何種契約或法律規定而發生該債務,並提出該債權發生之證明或相關資料。】 七、相對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聯絡方式、金額、發生原因及清償或執行情形暨其證明文件。 八、請說明活力台灣公司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 「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員工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加以備註)?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為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