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楊竣淇、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正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楊竣淇 訴訟代理人 王如后律師 被上訴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訴訟代理人 周棟樑 林彥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14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行準備程序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張詠惠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