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賴慶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51號 上 訴 人 賴慶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84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上訴人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並命被上訴人給付 上訴人26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益(見112年2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上訴利 益為2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上訴人尚不足繳納3,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張瓊華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張韶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