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5 日
- 當事人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楊兆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 上列當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航空站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444號),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明示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同條第二項所以例外規定得停止執行,係因回復原狀等訴訟,如果勝訴確定,債務人或第三人之物已遭執行無法回復,為避免債務人或第三人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必於認有必要時,始得裁定停止執行。如無停止執行必要,僅因債務人或第三人憑一己之意思,即可達到停止執行之目的,不僅與該條所定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之立法意旨有違,且無法防止債務人或第三人濫行訴訟以拖延執行,致害及債權人權益。故受訴法院准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停止執行,須於裁定中表明有如何停止執行之必要性,始得謂當。而有無停止執行必要,更應審究提起回復原狀或異議之訴等訴訟之債務人或第三人之權利是否可能因繼續執行而受損害以為斷。倘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提訴訟為不合法、當事人不適格、顯無理由,或繼續執行仍無害債權人或第三人之權利者,均難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87號裁定意旨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30689號拆屋還 地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所執行標的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00弄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 之第三層(下稱系爭三樓建物)早已經債務人即相對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航空公司)因融資需求而移轉予伊所有,系爭執行事件如續為執行勢造成伊重大損害且難回復原狀,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供擔 保,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對於系爭三樓建物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以遠東航空公司早已將系爭三樓建物之所有權讓與其為由,向本院提起確認所有權及第三人異議之訴(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44號,下稱系爭第三人異議之訴),並依此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對於系爭三樓建物之強制執行程序,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案卷及系爭第三人異議之訴卷宗核實。 ㈡惟細閱系爭執行卷宗,可知相對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下稱臺北國際航空站)依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84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號裁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95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聲請本院對遠東航空公司以系爭執行事件拆除系爭建物並返還土地,系爭建物乃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其起造人為遠東航空公司(參見系爭執行卷附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6年建字第0278號建造執照存根),已由遠東航空公司原始取得該建物之所有權,遠東航空公司於執行程序中非僅未曾表示系爭建物已讓與予本件聲請人,甚且於民國112年6月21日上午履勘時「請求在112年6月30日下午5時前討論是否自行拆除房 屋並陳報法院」,繼於112年6月30日提出陳報㈡狀表示「願意配合自行拆除系爭標的建物」並呈報拆除作業時間規劃評估表。則聲請人空言主張遠東航空公司已讓與系爭建物一詞,而未提出任何證據相佐,實難遽信。 ㈢又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雖非不得讓與之標的,但因不能為移轉登記而不能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受讓人與讓與人間如無相反之約定,應認為讓與人將該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且強制執行法第15條所謂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並不包括事實上之處分權在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06號裁定意旨參照)。則縱遠東航空公司曾讓與該建物予聲請人,聲請人至多僅能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仍無從據之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㈣況聲請人日前即曾以相同事由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3955號)並聲請停止執行(本院112年度聲字第438號),有卷附當事人前案資料可參,聲請人於停止執行聲請遭裁定駁回後撤回前開第三人異議之訴,另提起系爭第三人異議之訴,再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不無濫行訴訟以拖延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之虞,揆諸首揭說明,自無停止執行之必要。 ㈤從而,聲請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系爭 執行事件對於系爭三樓建物之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