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嘉亨工程有限公司、張薇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01號 原 告 嘉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薇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直金碧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81,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洪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