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51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黃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木羽汽車修護有限公司、林楷翔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6,6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