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小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顏錦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11號 原 告 小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錦堂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複代理人 王智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7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