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禤惠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58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京辰國際展覽行銷有限公司、林宸田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0,004元,原告應繳裁判 費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8,4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