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合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駿博租賃有限公司、夏堃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82號 原 告 駿博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堃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傑凱間解除合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77,31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01,3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