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嚴嘉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30號 原 告 嚴嘉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維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返還委任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萬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70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