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冠丞不動產有限公司、吳曾秀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29號 原 告 冠丞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曾秀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王美玉等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496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11,300元/平方公尺×815平方公尺×246分之8=299,4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林怡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