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郭秋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51號 原 告 郭秋蘭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尤彰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5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60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