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林谷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98號 抗 告 人 林谷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補字第1998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見本院卷第53至59頁)。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