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吳金燕、節能工程有限公司、楊俊毅、大壯聯合建築師事務所、陳耀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01號 原 告 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燕 原 告 節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毅 原 告 大壯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耀東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