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蔡弼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弼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福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連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