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臨時月台雨遮暨鋼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曾俊霖、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杜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20號 原 告 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霖 被 告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杜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臨時月台雨遮暨鋼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7萬2750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為附帶請求,不另徵收裁判費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4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