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柱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58號 原 告 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39,1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992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洪仕萱